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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浙江順豐速運違法虛開增值稅發票 為順豐控股子公司

2020-09-24 10:02:24來源:中國經濟網  

近日,杭州市稅務局對浙江順豐速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順豐速運”)罰款1萬元,其違法事實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網站公開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杭稅三稽罰[2020]552。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2018年,浙江順豐速運在杭州湘湖農家樂消費,卻取得諸暨市景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7日開具*餐飲服務*增值稅普通發票1份,發票代碼033001800104,發票號碼40008719,金額62621.36元,稅額1878.64元,價稅合計64500元。浙江順豐速運于2019年1月記入人工成本-職工福利費6300元、記入外包成本-其他補貼58200元,當月結轉主營業務成本64500元;上述發票已被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證實虛開。

浙江順豐速運以上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上述發票不得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4500元,因浙江順豐速運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在檢查期間尚未到匯繳期,由浙江順豐速自行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杭州市稅務局對浙江順豐速運作出上述罰款處罰。該條規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杭州市稅務局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9月3日。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網站公示日期為2020年9月3日。

資料顯示,增值稅普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款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和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所開具和收取的各種收付款憑證均為普通發票。企業在經營活動過程中,為達到少繳稅款或套現等目的,在無真實勞務發生或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發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介紹他人虛開發票均屬于違法犯罪行為。

浙江順豐速運成立于1999年7月7日,為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豐控股”,股票代碼:002352)旗下全資子公司。其股東結構如下:順豐速運有限公司持股100%,認繳出資10000萬元。順豐速運有限公司是順豐控股二級子公司,順豐控股持股其100%。

官網顯示,1993年,順豐誕生于廣東順德。2016年12月12日,取得證監會批文獲準登陸A股市場。2017年2月24日,正式更名為順豐控股。為快遞物流綜合服務商。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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