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通過 嚴罰欺詐發行有利于凈化市場
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并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欺詐發行最高判15年,將對造假者構成更大震懾,對凈化市場有利,這也是股市進一步穩健發展的法律保障。
以前,針對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財務造假、欺詐上市、信披違規給出的處罰很低,因為法律法規規定最高處罰60萬元,證監會無法可依,這也導致少數企業不惜冒險嘗試欺詐上市,信披違規也屢見不鮮,而且就算公司造假上市被發現,罰款交了,公司退市,大股東持股仍然存在,募集資金也早已進入了上市公司賬戶,最大的受益者還是大股東,這也是大股東怎么被罰都不疼的主要原因之一。
刑法修正之后,處罰標準取消上限,即證監會可以狠罰、重罰,這對于市場那些違法違規主體有著很強的震懾作用。不得不說,此前很多上市公司之所以敢頂風作案,還是由于不怕罰、罰得輕,即便是被發現了又能怎樣,大不了頂格處罰60萬元,相比之下,違法違規獲得的利益巨大。
法律法規方面越是從嚴,違法違規的事情出現的概率就越低,投資者的投資環境就越是安全,投資者踩雷的概率也會大大降低,歸根到底是對投資者保護的巨大進步。
在此,本欄還關心一個事情,就是如果涉及到罰沒違法違規大股東資產,是否能夠用來補償受損害的投資者,能否用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處罰涉事大股東最核心的問題有兩點,一是震懾其他大股東不要以身犯險,二是獲得可以補償其他投資者的資源,而絕不僅僅是為了懲罰犯錯大股東,畢竟一地雞毛不是目的,切除毒瘤才是最佳策略。
此外,本次刑法修正對于保薦機構的責任也有所加強,協同作案也要受到刑事責罰。這樣就能大幅降低中介機構對于上市公司違法違規的容忍度,因為如果上市公司被認定造假欺詐,保薦機構、審計機構等中介機構也會難逃一劫,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中介機構能夠更加勤勉盡責。
修正案還提到了信息披露違規的處罰標準,而內幕交易事實上也是信披違規的一種,內幕交易對于投資者的傷害并不比欺詐上市小,畢竟一家上市公司欺詐上市的機會只有一次,但是內幕交易的機會卻千千萬萬,掌握內幕信息的人,例如上市公司董事長或者其他高管,自行或者伙同他人先于不知情的投資者低價買入或者高價賣出股票,這對于投資者的傷害更大,更應該受到嚴格的處罰,這次修正案在刑罰上增加了刑期,更加震懾內幕交易者,考慮到內幕交易的隱蔽性更強,所以大幅提高懲罰標準非常必要,這也對凈化市場很有好處。
刑法修正將能營造更好的投資環境,良好的市場環境可以吸引長線資金長期持股,這才是對股市長期走好的最大支持。
(周科競)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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