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公益禁止不當逐利 民辦學校未來之路要這樣走
備受業內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在修訂數年后終于落地,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作為“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頒布實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規,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對現行條例做了全面、系統的修改、補充和完善,給我國民辦教育規劃出堅守公平、堅持公益的未來發展之路。
堅守公平 “公”“民”同一起跑線
據統計,2020年,全國共有民辦學校18.67萬所,占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總數的比例超過1/3;在校生5564.45萬人,占比接近1/5。民辦教育涵蓋了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從非學歷教育到學歷教育,從普通教育到職業教育的各個層次和類型。
由此可見,民辦教育已經成為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促進“公”“民”平等發展則在實施條例中得到充分體現。實施條例規定,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標準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
在保障民辦學校平等招生權的同時,也對其現實存在的無序跨區域競爭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為進行限制,要求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招生,納入審批機關所在地統一管理,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科知識類入學考試,不得提前招生。
北京大學教育學院黨委書記閻鳳橋分析表示,這些規定旨在將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放在同一招生起跑線上,促進二者有序競爭,更好地維護教育公平。而民辦學校在失去擇優的情況下,只有通過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和公益性,學會幫助弱勢群體學生獲得成長和發展,才能具備新形勢下的競爭能力,繼續其辦學活力。
值得一提的是,與2018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相比,實施條例對“公參民”行為進行了更為清晰的界定,明確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除實施職業教育的公辦學校外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避免義務教育階段出現“利用公辦學校的優質品牌,采用民辦學校的收費機制”的“公參民”辦學形式,維護教育公平。
堅持公益 禁止不當逐利
教育具有公益性屬性,民辦教育也不能背離這一初衷。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表示,歡迎社會力量辦教育,但是教育不能成為資本賺錢的手段,更不能讓資本在教育領域無序擴張。中國商報記者注意到,民辦教育的公益屬性在實施條例中再次得到強調。
實施條例明確,通過兼并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學前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行為被禁止,同時明確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
吉林外國語大學校長秦和認為,關聯交易和協議控制是社會資本和一些民辦學校舉辦者控制非營利民辦學校變相營利的一個渠道,特別是在捆綁非營利民辦學校上市的教育企業中,各種灰色關聯交易的存在及其造成的負面影響,長期以來一直是民辦教育治理中的盲區和難點。
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綜合研究部副主任張家勇在接受中國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禁止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關聯交易,杜絕了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學校辦學收益或資產的隱患,該條款的有效落實,無疑會減少借非營利性學校之名行營利性學校之實的做法,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也對中國商報記者表示,上述這些規定使得資本很難再打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主意,有利于確保義務教育的公益屬性。
為保障公益性,在對民辦教育領域不當逐利行為提出限制性措施的同時,實施條例也提出了一攬子引導鼓勵的措施,明確了對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給予差別化扶持舉措的導向,強調優先扶持辦學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效益顯著的民辦學校。
加強監管 促進規范發展
我國民辦教育近年來取得了長足發展,但在此過程中也積累了不少矛盾和問題。因此,以強監管促進民辦教育規范發展亦是實施條例的題中應有之義。
中國商報記者注意到,實施條例對民辦教育事業的監督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一,從民辦學校內部出發,應當設立監督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監督,并建立利益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二,健全政府監督工作機制,對民辦學校的資金賬戶實施監督;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簽訂協議的監管,并按年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查;建立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制度,健全日常監管機制。其三,創新信用監管等監管方式,要求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信息。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劉林表示,實施條例針對近年來出現的無序競爭、違規辦學等行業亂象加強了行業監管,通過“設禁區”等方式對當前民辦教育某些領域中出現的過度資本化、過度商業化亮了紅燈。這些禁止、限制措施將有力糾正少數、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眾利益的辦學的行為。劉林介紹,實施條例頒布后,民辦教育界的一個訴求是希望各地方政府在實施過程中能夠注意規范和扶持政策的綜合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與送審稿相比,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將對民辦培訓教育機構的規定全部刪除。近期,相關部門對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的治理力度再度加碼,但為何實施條例卻未將其納入?有業內人士對中國商報記者表示,鑒于當前校外培訓的現狀及特殊性,業內猜測后續或將有專門文件出臺,進行更具針對性的監管和規范。(記者 王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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