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年內四提“零容忍” 證監會打擊違規行為持續深入
12月28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中國資本市場建立30周年座談會上表示,加快健全證券執法體制機制,提升證券執法能力和專業化水平,持續優化市場生態。
回顧2020年,監管層持續傳遞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鮮明信號。
市場人士認為,在即將全面實施注冊制的背景下,監管層通過“建制度”明確資本市場各參與方的預期,以“零容忍”態度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對于維護市場秩序,提升違法成本,強化投資者保護,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可持續發展等具有重要意義。
金融委年內四提“零容忍”
據《證券日報》記者梳理,今年以來,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公開的7次會議中,有5次對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表態,其中4次提及“零容忍”。
4月15日,金融委第二十六次會議提出,對造假、欺詐等行為從重處理。5月4日,金融委第二十八次會議提出,對資本市場造假行為“零容忍”。7月11日,金融委第三十六次會議提出,要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多措并舉加強和改進證券執法工作。10月31日,金融委召開專題會議提出,堅決整治各種金融亂象,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11月21日,金融委第四十三次會議提出,秉持“零容忍”態度,維護市場公平和秩序。
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若干意見》。會議提出,要加快健全證券執法司法體制機制,加大對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懲治力度。這是中央層面首次審議通過關于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專門文件。
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審議通過。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證監會表示,本次刑法修改,是繼證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表明了國家“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堅定決心。
此外,《證券日報》記者據證監會網站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截至12月29日,證監會和各地證監局合計開出314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金額超40億元。此外,僅今年上半年,證監會就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證券犯罪案件和線索59件。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今年監管層加大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于維護市場秩序、提升違法成本、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可持續發展、保護投資者利益,進而促進整個宏觀經濟的發展都有重大意義。
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永良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相關法律修改工作的開展,有助于提高對各類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也有助于形成穩定、可預期的監管要求,以‘零容忍’的態勢依法從嚴打擊市場各參與方的違法違規行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以“零容忍”態度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對我國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具有多重意義。一是有利于維護市場公平秩序,進一步加強投資者保護,增強投資者信心;二是有助于“建制度、不干預”理念的順利貫徹;三是懲戒震懾、防微杜漸,有助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持久戰,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證監會打擊違規行為持續深入
明年是“十四五”開局之年,“十四五”規劃建議亦提出,要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近日,證監會亦頻頻透露下一步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舉措。
12月26日,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推動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不斷深化與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堅持“零容忍”打擊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切實提高違法成本。
近日,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成立打擊資本市場違法活動協調工作小組,形成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強大合力,進一步提升執法效能;完善證券法和刑法的配套措施,如修改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修改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等;待條件成熟時,投服中心將依法及時穩妥地啟動證券集體訴訟。
此外,焦津洪表示,證監會將研究加強證券執法力量,優化證券稽查執法機構設置,推動完善符合資本市場發展需要、有中國特色的證券執法體制機制。
對于落實“零容忍”要求,明年資本市場還需要從哪些方面繼續發力?郭靂認為,首先,刑法修正案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需要做好刑法落地實施工作。其次,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應當覆蓋包括交易所、新三板、場外市場等在內的多層次市場體系,加強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合作協同。第三,抓牢“關鍵少數”,落實“看門人”責任。第四,創新思路,加強監管科技運用,同時完善激勵機制,實現全民全社會監督。例如,用好證券集體訴訟機制、證券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等。
張永良表示,首先,在證券法、刑法等國家法律已經修改完善的情況下,應當進一步結合立法精神和實踐情況制定完善的具體規則及細化措施,保障注冊制改革全面有序推進;其次,需要厘清中介機構與上市主體之間、各類中介機構之間的責任邊界,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此外,應當進一步關注中小投資者的民事賠償問題,積極開展推廣實踐,充分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吳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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