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會前臨陣脫逃 鴻銘股份IPO折戟
沖擊科創板的廣東鴻銘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銘股份”)原定于1月21日迎來上會大考,不過,臨考前鴻銘股份卻緊急撤單。上交所官網最新動態顯示,鴻銘股份IPO已終止審核,這意味著鴻銘股份IPO折戟。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在闖關過程中,鴻銘股份與慈溪市華星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醫療”)之間閃電合作又迅速終止、重要股東在報告期內一直是第一大客戶的情形是審核關注的重點。
上會前臨陣脫逃
IPO審核就差臨門一腳,鴻銘股份卻“臨陣脫逃”了。
招股說明書上會稿顯示,鴻銘股份是一家集研發、生產和銷售于一體的智能制造裝備生產商,主營產品包括各種智能包裝設備和包裝配套設備。財務數據顯示,2017-2019年以及2020年1-6月,鴻銘股份實現的營業收入分別為17639.11萬元、21557.15萬元、26501.88萬元、11489.78萬元,對應的歸屬凈利潤分別為4510.23萬元、5848.81萬元、6078.06萬元、2309.58萬元。
整體業績還不錯的鴻銘股份,欲沖擊科創板。據上交所官網信息顯示,2020年5月7日上交所受理了鴻銘股份的IPO申請,同年6月2日,鴻銘股份IPO進入問詢階段。在排隊過程中,因鴻銘股份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要補充提交,2020年9月29日,鴻銘股份IPO一度中止。
恢復審核之后,鴻銘股份IPO正常推進??苿摪迳鲜形ㄓ?月21日上午9時召開2021年第7次上市委員會審議會議,屆時審議福建匯川物聯網技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鴻銘股份IPO申請。
但臨考前,鴻銘股份卻當了“逃兵”。上交所發布的通知顯示,2021年1月19日,鴻銘股份和保薦人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了《廣東鴻銘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終止審核的申請》和《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廣東鴻銘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終止審核的申請》,申請撤回申請文件。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六十七條的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終止對鴻銘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審核。
為何臨考前突然撤單?背后有何隱情?帶著上述疑問,北京商報記者向鴻銘股份發去采訪函,但截至記者發稿,并未收到鴻銘股份的相關回復。
與華星醫療閃合閃分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在沖擊IPO的過程中,鴻銘股份與華星醫療閃電合作后又快速解約的情形一直是被問詢的重點。
從披露的招股書來看,鴻銘股份于2020年初開始研發和生產口罩機。這一業務開展后,也為公司貢獻了不少收入。數據顯示,2020年上半年鴻銘股份口罩機和配套設備銷售收入分別為1556.34萬元和28.9萬元,銷量分別為19臺和3臺,毛利率分別為71.82%和46.04%。
而鴻銘股份在招股書中稱,2020年4月至今,隨著國內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公司目前將繼續交付現有的在手口罩機訂單,未來口罩機業務對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不具有可持續性。
即便如此,鴻銘股份與華星醫療之間的合作還是受到了關注。
據了解,2020年5月2日華星醫療完成工商登記手續,華星醫療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華星醫療成立次日,即2020年5月3日鴻銘股份就簽下了來自華星醫療的大單。具體而言,2020年5月3日,華星醫療與鴻銘股份簽訂金額為6000萬元的口罩機設備銷售合同。然而,在2020年10月,鴻銘股份又與華星醫療簽訂解除協議。
據招股書顯示,雙方約定,華星醫療向鴻銘股份支付的1000萬元定金折抵公司已向其交付的口罩機之對價,公司不再向華星醫療退回前述款項,華星醫療亦不再向鴻銘股份退回前述貨物,雙方基于《設備銷售合同》的其余權利義務全部終止。
華星醫療成立當月即與鴻銘股份簽署大額銷售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客戶解除合同的原因,是需要鴻銘股份來回答的問題。
在投融資專家許小恒看來,注冊制下,監管更加注重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審核理念。對重點問題強化審核力度,從源頭對公司質量進行把控。
鴻銘股份在回復問詢函中表示,2020年上半年,市場對口罩機需求旺盛,口罩機一度供不應求,華星醫療通過與公司簽訂大額銷售合同,以保障其采購需求,因此華星醫療成立當月即與發行人簽署大額銷售合同具有合理性。而2020年下半年,我國進入疫情常態化防控階段,隨著大批生產廠商的涌入,口罩等防疫物資供給充足,口罩價格下降,公司與華星醫療就《設備銷售合同》的繼續履行情況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終止了協議。
裕同科技的雙面角色
在鴻銘股份撤單背后,深圳市裕同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同科技”)扮演著股東以及第一大客戶的雙面角色,這也一度被認為是其闖關路上的一大隱患。
招股書顯示,鴻銘股份與裕同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合作始于2010年,裕同科技入股公司的時間為2016年12月。彼時,裕同科技以約1890萬元的價格受讓代飛翔持有的鴻銘有限(系鴻銘股份前身)4.5%的股權,每1元注冊資本對應的價格為35.7元。截至招股書簽署之日,裕同科技持有鴻銘股份168.7498萬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的4.5%,裕同科技為鴻銘股份并列第四大股東。
數據顯示,2014-2016年期間,鴻銘股份對裕同科技及其子公司實現的銷售金額分別為344.1萬元、23.66萬元、253.34萬元。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入股之后,鴻銘股份對裕同科技及其子公司的銷售收入較此前也明顯提升。招股書顯示,2017-2019年以及2020年1-6月,鴻銘股份向裕同科技及其子公司銷售收入分別為2817.24萬元、2540.78萬元、2075.54萬元和1078.55萬元,分別占公司當期營業收入的15.97%、11.79%、7.83%和9.39%。而裕同科技及其子公司在報告期內一直為鴻銘股份的第一大客戶。
“裕同科技及其子公司銷售收入金額較大,主要系裕同科技自2016年12月上市以來,生產規模持續擴大,對包裝機械設備需求增加。”鴻銘股份在招股書中如是表示。
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認為,針對存在既是股東又是大客戶的情況,一般情況需要核查交易是否具備真實性、合理性和公允性。鴻銘股份與裕同科技之間的合作在此前的幾輪問詢中均被重點關注。
鴻銘股份在招股書中表示,“對裕同科技銷售的各類型產品并非為定制化產品,發行人產品售價主要根據產品配置功能差異及市場議價綜合得出,相關定價具有合理性。同時公司對裕同科技的銷售收入具有可持續性,預計不存在大幅下降的風險”。(劉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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