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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聯合發布管理辦法 加強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管理

2021-01-26 14:21:46來源:中國新聞網  

據央行網站消息,為加強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管理,規范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發展,2021年1月22日,人民銀行與財政部聯合發布《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儲蓄國債(憑證式)是我國儲蓄國債的首個品種,最早可追溯到1981年我國恢復國債發行以來發行的國庫券。1994年以來,為滿足政府籌資需要,我國開始面向居民個人和社會各類投資者發行憑證式國債,采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方式記錄債權關系,并逐步取代了國庫券。2012年開始,憑證式國債僅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2017年,為了便于國債分類管理,憑證式國債正式更名為儲蓄國債(憑證式)。

儲蓄國債(憑證式)具有安全性高、起買點低、收益較高、變現靈活等特點,深受廣大投資者歡迎,為籌集財政資金、促進經濟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投資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當前儲蓄國債(憑證式)的相關管理制度不夠健全,難以適應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的發展需要,亟需出臺統一規范的管理辦法。人民銀行與財政部聯合出臺《辦法》,將填補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制度空白,為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管理,促進儲蓄國債(憑證式)健康持續發展。

《辦法》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明確了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概念和范疇、發行方式、發行對象、計息方式、銷售渠道等內容,規范了儲蓄國債(憑證式)購買限額的設置方式和方法;規定了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憑證式)、提前兌取和兌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況及特殊情況處理流程;設置了承銷團成員在具體辦理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銷售額度管理、手續費收取、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服務等方面的原則、職責權限和禁止性規定等內容。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對象僅為個人投資者,任何組織、機構不得認購。投資者可以在發行期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柜臺或者通過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相關規定的其他銷售渠道辦理認購。

投資者成功認購儲蓄國債(憑證式)后,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為投資者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并加蓋業務印章(或者打印電子印章),不得使用其他憑證。

該負責人還指出,儲蓄國債(憑證式)到期前(發行期的最后一日除外),投資者可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辦理提前兌取,也可以到該承銷團成員指定的營業網點或者通兌范圍內的任一營業網點辦理。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時,只能按規定的當期國債提前兌取條件計息,并且要按規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承銷團成員審核并確認相關手續無誤后,須立即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無故拒絕辦理。

此外,儲蓄國債(憑證式)到期后,投資者可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辦理到期還本付息業務,也可以到該承銷團成員指定的營業網點或者通兌范圍內的任一營業網點辦理。承銷團成員審核并確認相關手續無誤后,須立即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續費,不得無故拒絕辦理。

央行表示,下一步,人民銀行與財政部將著力做好《辦法》宣傳工作,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等平臺,有針對性地向廣大投資者宣傳《辦法》和國債知識,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和自我權益保護意識。同時,針對《辦法》出臺后的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跟蹤和評估,確保《辦法》出臺后取得理想效果。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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