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電子地圖侵權案被判賠一千余萬元 著作權侵權判賠額高將成為趨勢
導航在手,天下我有。隨著網絡的發展及手機的普及,導航電子地圖已然成為多數人出行的必備?;诙ㄎ伙@示、路徑計算、引導等功能,電子地圖在車聯網、自動駕駛、位置大數據行業有著廣闊的應用場景,成為當前商業競爭中的基礎戰略資源。
那么,導航電子地圖是否構成地圖作品,受到我國法律保護?2020年12月3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一起電子地圖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案件進行公開宣判,結果是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書,判賠達一千余萬元。
一審判決:導航電子地圖不屬著作權法保護范疇
據介紹,這個案件的上訴人是四維圖新公司,被上訴人是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四維圖新公司一審時主張,其與秀友公司簽署了共同打造位置服務及相關產品的《合作協議》,約定四維圖新公司提供秀友公司所需的地圖及相關數據,秀友公司可用于自有網站、APP在線及離線地圖應用,并約定未經四維圖新公司書面同意,秀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轉發或轉賣四維圖新公司的數據產品。
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秀友公司超出《合作協議》約定,向奇虎公司提供涉案導航電子地圖;奇虎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從秀友公司處獲得的上述電子地圖提供到其經營的360網站及APP中,供用戶使用涉案導航電子地圖的相關服務;立得公司從秀友公司處獲得了涉案電子地圖,未經許可將相關網站地圖送審測繪局。如此,這三家公司構成侵權。
不僅如此,三家公司均對外宣稱,奇虎公司所使用的電子地圖數據來自四維圖新公司,并已獲得合法授權,進行虛假宣傳,侵害了四維圖新公司的合法權益和潛在商業機會,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此,四維圖新公司要求法院判決,這三家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億元、合理開支100萬元等。
在一審判決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導航電子地圖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地圖作品,故判決駁回四維圖新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此,四維圖新公司表示不服,遂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四維圖新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書,改判三公司賠償
令人意外的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書,改判讓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這三家公司連帶賠償四維圖新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支出50萬元。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如此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我們基于《著作權法》的基本規定,對圖形作品中的地圖作品的構成要件進行審查,認定涉案原告主張的導航電子地圖在內容的選擇、標注的方式、繪制的特點等特征方面,都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符合其關于圖形作品中的地圖作品的特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員馮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
對于海量地理信息的收集處理能力和制圖表達的精確性,是電子地圖的獨創性和市場價值所在,也是電子地圖制作者商業競爭的關鍵。同時,電子地圖的存儲、傳播方式,使得權利人更容易被以復制、摹仿等方式侵犯知識產權。這個電子地圖侵權糾紛案件從一審判決到二審的改判,可見隨著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認知,需要不斷提升。
未來著作權侵權判賠額高將成為趨勢
“對于導航電子地圖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爭議不斷,而這是一起比較典型的涉及導航電子地圖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范辰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據范辰介紹,《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二)項規定:“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導航電子地圖不同于傳統的紙質地圖,對于客觀地理事物、位置及距離等的測繪與描述通常屬于客觀事實,具有唯一確定的表達形式和外在表現。導航電子地圖對于客觀地理事物的取舍、呈現方式的呈現等可以是不盡相同的,而且導航電子地圖具有網絡更新的功能。這種取舍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制圖者創作的過程,可以體現作者的個性。因此,本案中具有獨創性的地圖可以作為圖形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本案中原告四維圖新公司提交的經公證的對比點顯示原被告雙方的電子地圖中包含大量實質性相似或相同的表達,而被告百度網訊公司等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地圖由其獨立創作完成,其用于比對的地圖版本亦缺乏必要的審圖、備案及版本信息,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四維圖新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草案,對于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將法定賠償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范辰指出,“結合本案,可見,未來著作權侵權判賠額高將成為趨勢。一方面,高判賠可以威懾侵權行為,凈化著作權市場。另一方面,也將更加考驗企業對自身權益的保護。企業在進行數據合作時,應當對具有智力投入的數據產品進行確權保護,厘清合同中對原始數據及延伸數據的歸屬約定、違約責任等內容。”(華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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