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數金融消費三大亂象 理財、借款、買保險如何“避坑”?
收取或變相收取高額利息或金融服務費、金融產品過度或虛假宣傳、對客戶信息保護不足......隨著金融理財產品日益豐富,消費者與金融機構聯系日趨緊密,但與此同時,金融消費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加,部分金融機構行為甚至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理財、借款、買保險如何保障自身利益防止“踩雷”?業內專家教你這樣“避坑”!
亂象一:變相收取高額利息或金融服務費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田靜霆告訴記者,在大部分涉及貸款利率的糾紛中,銀行在合同中約定的貸款符合相關部門規定,并未突破貸款利率上限,但在實際貸款過程中,往往存在通過一些第三方中介公司向貸款主體收取咨詢顧問費或通過保證保險類產品向貸款主體收取保險費用的情況,這種變相的費用導致貸款主體用資成本過高,損害了其利益。“部分貸款主體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表示,其對這些費用不知情。”田靜霆說。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新聞發言人沈波表示,在簽訂金融借款合同過程中,部分金融機構未以明顯的方式向貸款者對金融服務費加以說明,讓貸款者產生混淆,與其他費用一起交納,變相收取高額利息。此外,部分金融機構以貸款人提前還款為由收取額外費用或將提前還款視為違約收取高額違約費,損害了金融消費者權益。
由貸款機構未能向金融消費者明確披露實際貸款利率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中消協3月15日發布的“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其中一個案例就是此類糾紛。原告田某、周某與貸款機構訂立《貸款合同》,合同首部載明平均年利率11.88%,還款方式為分次還款。貸款利率具體以《還款計劃表》為準。后原告發現實際執行利率高達20%多。
亂象二:部分金融產品銷售存過度、虛假宣傳
沈波表示,銀行等金融機構存在銀行員工未經所在銀行授權,以銀行名義違規向客戶銷售第三方機構投資理財產品,該部分理財資金通常投向案外高風險投資理財公司或職業放貸人及小額貸款公司,資金安全度低、風險大,到期無法兌付的風險極高。
銀保監系統近期公布的罰單顯示,貴州銀行遵義分行羅茂高因“違規銷售理財產品”等原因被銀保監會遵義監管分局罰款30萬元。郵儲銀行上海松江區妙嚴寺營業所因某員工私售理財產品,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上海銀保監局罰款50萬元。
保險領域虛假宣傳、欺騙投保人的情況也并不少見。去年底,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的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例通報顯示,安心財險、輕松保經紀等機構在宣傳銷售短期健康險產品中,存在“首月0元”“首月0.1元”等不實宣傳(實際是將首月保費均攤至后期保費),或首月多收保費等問題。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保險法》中“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欺騙投保人”等相關規定。
亂象三:對客戶個人信息保護不足
金融機構對客戶個人信息保護不足也引發了一些糾紛。據移動支付網發布的《中國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執法白皮書2020》統計,央行在2020年開出的行政處罰罰單中,案由涉及“個人金融信息”的共181張,涉罰金額合計超過1.8億元,處罰對象包括銀行、證券公司、支付機構、消費金融公司等。
多家銀行曾因對客戶信息未盡安全保護義務被處罰。例如,交通銀行信用卡中心因對某客戶個人信息未盡安全保護義務、2019年5月、7月,該中心對部分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嚴重不審慎,2020年8月被上海銀保監局處罰款共計100萬元。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也曾因對客戶個人信息未盡安全保護義務被責令整改,并處罰款共計100萬元。
專家支招:金融消費者如何“避坑”?
沈波表示,金融消費者教育對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從預防糾紛、防范風險角度,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強化其對金融風險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認識。金融消費者應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掌握基本的投資知識、提升風險防范能力。同時,包括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在內的各類主體均應加大宣傳力度,引導金融消費者理性投資、依法維權。(張莫 向家瑩)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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