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圍海控股股東破產重整申請獲法院受理 控股股東資產負債結構或被改善
12月1日,*ST圍海公告稱控股股東圍海控股破產重整申請獲法院受理,若成功實施破產重整,將有利于改善控股股東資產負債結構,有利于為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并解決控股股東對公司的違規擔保、資金占用等一系列問題。*ST圍海相關負責人向記者坦言:“在生產經營整體穩定的情況下,相信通過重整程序能取得令各方都滿意的結果。”
《證券日報》記者咨詢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陳文明了解到:“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側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債務人,實現企業再建,尤其是在預防大型企業破產方面作用突出。因此,我們可以理解為重整是指在企業無力償債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護企業繼續經營,實現債務清理和企業調整,使之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性債務清理制度。”
陳文明表示:“依照破產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企業就可以獲得繼續經營的機會,企業暫時免除各債權人的訴訟和要求。”
“破產重整只能通過法院進行,且必須在法院主導下進行,其程序、后果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重整不同于重組,重組完全是企業自主決定,是否成功對債權人的權利義務并無影響,而重整不成功,則人民法院會直接裁定企業破產,成功則債權人的債權需受到重整計劃的約束。”陳文明補充道。
據《企業破產法》第92條顯示,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陳文明還表示:“企業可以在破產重整的過程中重新整合,制定新的經營管理計劃,這些工作有可能使企業獲得重生,這不僅僅對債務人有好處,對債權人也有好處。如果企業經營良好,債權人也可以更好地實現自己的債權。”
*ST圍海控股股東能否最終重整成功,現在還不得而知。但結合以往的重整實踐,社會現已廣泛認可重整制度在市場經濟下挽救困境企業的優勢,帶動越來越多的困境主體通過重整程序擺脫危機,公司有望迎來新的發展契機。(吳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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