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 > 財經 > 正文

金融業“限薪令”出臺 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2022-08-05 08:34:46來源:城市金融報  

金融企業薪酬又迎來新的管理規定。

前腳中金公司90后交易員被老婆曬月收入8萬上熱搜,后腳金融企業薪酬迎來新的管理規定。8月2日,財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提出,要規范金融企業收支管理,夯實財務基礎,促進降本增效高質量發展。金融企業要主動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充分發揮工資薪酬的正向激勵作用。

那么,金融業“限薪令”具體有何新規定?在業內有何影響?

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迎新規

202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健全金融機構治理。如何充分發揮績效薪酬在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中的導向作用是建立有效激勵約束機制,完善金融機構治理的重要議題之一。

財政部高度重視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近年來不斷建章立制,健全制度體系,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先后出臺一系列財務制度。但金融領域一些風險事件和違法違紀案件暴露出了部分金融企業仍然存在財經紀律執行不到位、財務會計信息不真實、收支管理不規范等突出問題。

《通知》要求國有金融企業積極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科學設計薪酬體系,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

金融企業應當嚴肅分配紀律,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貼、補貼等工資性支出,實現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

積極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金融企業要主動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充分發揮工資薪酬的正向激勵作用,有效落實“兩個不高于”的政策要求,即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高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金融企業要有效平衡好領導班子、中層干部和基層員工的收入分配關系,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傾斜力度。

《通知》適用于國有金融企業,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含國有實際控制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國有金融投資運營機構,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其他金融企業可參照執行。

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近日,中金公司員工的“曬薪”事件引發公眾的熱議。金融機構高薪問題在國際上也備受關注,且國際監管機構對改革金融機構薪酬已有共識,其中“追回機制”是金融業薪酬規范的重要舉措。

《通知》指出,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支付和追責追薪機制。金融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市場條件、業績情況、承擔風險、薪酬戰略等因素,科學設定不同崗位薪酬標準,并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對于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總額的35%,根據其所負責業務收益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確保績效薪酬支付期限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金融企業應當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對于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使得金融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給金融企業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績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則上與相關責任人的行為發生期限一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規定適用于已離職或退休人員。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研究起草《通知》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嚴肅財經紀律的會議精神,按照問題導向原則,聚焦規范收支管理、維護資產安全、落實主體責任等重點環節領域,著力堵漏洞、補短板、強弱項。

業內密集調整防風險隱患

共同富裕的主旋律下,券商員工曬薪酬越發成為行業大忌。

行業自律協會也在行動,1月初,中證協向券商下發薪酬管理制度調研的通知,要求券商在1月7日17點前提交反饋意見。通知中提到,健全合理的薪酬激勵機制是公司穩定健康發展的必要保障,同時也是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基礎。

4月25日,中證協發布兩項重磅辦法指引,重點規范證券公司文化建設實踐評估與年度報告編制工作,再對從業人員薪酬激勵做出明確指示,其中特別強調的是,公司薪酬激勵過于激進,未建立穩健薪酬制度的,文化建設將最高扣1分。

今年5月,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證券公司建立穩健薪酬制度指引》(簡稱《薪酬指引》)指導證券公司建立穩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勵約束機制。《薪酬指引》要求,證券公司董事會負責依據上述原則建立健全公司薪酬制度,并負責督促制度的有效落實,承擔薪酬管理的主體責任。健全薪酬委員會、監督部門的履職保障機制,確保相關部門獨立、客觀、有效履行職責。

今年6月,中國基金業協會又發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下稱《指引》)。

《指引》注重發揮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在公司風險管控中的作用,規定績效薪酬的遞延支付期限、遞延支付額度應當與基金份額持有人長期利益、業務風險情況保持一致,遞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遞延支付速度應當不快于等分比例。

此外,《指引》提出績效薪酬持基要求,規定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將不少于當年績效薪酬的2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購買權益類基金不得低于50%。基金經理應當將不少于當年績效薪酬的3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應當優先購買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中證協表示,引導證券公司建立穩健的薪酬制度,是夯實證券行業高質量發展基礎的重要舉措,也促進行業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責任編輯:hnmd003

相關閱讀

相關閱讀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