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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條、搬運、添加背景音樂,你發布的短視頻可能已經侵權了

2022-04-21 17:11:24來源:新京報  

將綜藝節目任意剪輯、發布可能構成侵權?“復刻”他人熱門短視頻自行制作也會惹上麻煩?近幾年,短視頻行業迅猛發展,但與此同時,任意剪輯、切條、搬運等行為,也引發了一系列侵權問題與糾紛。

4月20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互聯網法院涉短視頻著作權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布會上獲悉,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8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受理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107982件,其中涉短視頻著作權糾紛案占比約為2.6%。案件中,被訴侵權行為仍以復制型侵權為主,包括切條長視頻、搬運短視頻、添加背景音樂等。

涉短視頻著作權案件逐年增加,多以復制型侵權為主

近幾年,短視頻行業用戶和市場規模持續增長。據統計,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絡視頻(含短視頻)用戶規模達9.75億,其中短視頻用戶規模9.34億,占網民整體的90.5%。短視頻行業迅速成為我國數字版權及網絡文創產業新的增長點。

與此同時,新的矛盾和糾紛也不斷產生。短視頻用戶將影視劇、綜藝節目、體育賽事等畫面進行任意剪輯、切條、搬運等行為頻發,引發了一系列侵權問題和糾紛,也制約了短視頻行業的長遠發展。

據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涉短視頻著作權案件收案數量逐年增加、增幅明顯,2019年至2021年收案量分別為540件、729件、1284件。特別是2021年以來,長短視頻之爭日漸激烈,相關案件數也有較大增長。

根據通報,案件中,被訴侵權行為仍以復制型侵權為主,同時,新類型創作和傳播行為也頻繁引發訴訟,如剪輯長視頻畫面配以文字內容制作解說類短視頻,模仿他人短視頻拍攝主題、內容及方式制作相似短視頻等。

對此,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姜穎認為,短視頻是新興行業,涉短視頻著作權糾紛具有新穎性和復雜性,審理規則有待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她建議,應充分利用北京市長短視頻公司、大型互聯網公司聚集的優勢,倡導平臺共治共建,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此外,由于短視頻創作門檻低,普通公眾均可成為短視頻的創作者,短視頻平臺應當加強監管,對于持續、反復侵權的用戶,應當采取限權、封號等措施,有效避免重復侵權行為的發生。

姜穎表示,提高短視頻創作者的著作權保護意識,對于從源頭上減少侵權行為發生尤為重要。法院、行政主管部門、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均可以依托短視頻平臺,向短視頻創作者進行普法教育,普及著作權保護知識。

具有獨創性的帶貨短視頻,應作為視聽作品予以保護

隨著直播帶貨行業的發展,帶貨視頻的可版權性越來越引起行業和社會的關注和重視。北京互聯網法院在發布會上通報了一起典型案例。

原告楊某訴稱,自己是一名網紅帶貨主播,在甲平臺上已經發布數百個原創短視頻。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被告覃某擅自修改自己發布在甲平臺的短視頻,并發布在被告A公司運營的乙平臺上且用于商業目的,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楊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封禁涉案賬號;判令被告覃某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和合理開支2萬元。被告A公司辯稱,其作為平臺,已經封禁了涉案賬號,涉案內容由用戶上傳,平臺已經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短視頻創作具有創作門檻低、錄影時間短、創意構思相對簡單、社交性和互動性強、便于傳播等特點,是一種新型的視頻形式。對于新形式視頻的可版權性標準,應結合其本身特點、所處的社會環境和行業情況等背景綜合予以考察。基于鼓勵短視頻創作和促進公眾多元化表達和文化繁榮的價值取向,對于短視頻獨創性高度的要求不宜苛求,只要能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表達和選取,即可認定其具備獨創性。

本案中,根據楊某主張權利的視頻內容及制作過程來看,雖為帶貨視頻,但并非固定拍攝角度、缺乏運鏡剪輯的簡單播報式帶貨,而是圍繞相關主題進行了腳本設計,場景選取、運鏡和剪輯,在此過程中對表達內容的編排、選取體現了視頻制作者的個性化表達。故涉案視頻具備一定的獨創性,構成作品。

被告覃某未經許可,在其乙平臺賬號中擅自修改并發布原告楊某在甲平臺上傳的視頻,經比對,兩者內容基本一致。覃某未經權利人許可發布涉案視頻的行為,侵犯了楊某對涉案視頻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A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涉案作品為真實用戶所上傳,A公司是提供信息存儲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存在應知或明知的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令被告覃某賠償原告楊某經濟損失8萬元及合理支出律師費1萬元、公證費4540元。

未經授權擅自上傳熱門歌曲供用戶使用構成侵權

一些短視頻平臺為了吸引用戶,在明知使用音樂需要得到授權的情況下,仍故意忽視授權問題,抱著“用了再說”的心態,將一些熱門歌曲上傳到平臺曲庫,供用戶制作短視頻時配樂使用,導致一首歌曲動輒被侵權幾十萬次。

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的一起案例顯示,原告A公司經授權取得某網絡熱門歌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B公司運營的短視頻平臺未經A公司授權,擅自將該歌曲上傳至平臺曲庫,用戶通過該平臺錄制短視頻時可任意使用、翻唱該歌曲。

最終,該短視頻平臺上有37.7萬個作品使用了該歌曲,多名用戶翻唱該歌曲并錄制、上傳了短視頻。且因這些短視頻可被播放、點贊、評論、分享、下載,具有拍同款、付費推廣等功能,又約有19.5萬個作品使用了上述用戶上傳的短視頻。

A公司認為,B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對該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刪除全部侵權短視頻,并賠償經濟損失。該案審理過程中,A公司確認B公司已刪除所有侵權短視頻,變更訴訟請求為賠償經濟損失。法院判決B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

“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將原告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熱門網絡歌曲上傳至短視頻平臺曲庫,使平臺用戶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錄制短視頻時任意使用、翻唱該歌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狈ü俦硎?,該案中,短視頻平臺向法院提交了翻唱涉案歌曲的網絡用戶的身份信息,可以認定相關短視頻是網絡用戶上傳。

法院認為,考慮到短視頻平臺存在提供涉案歌曲的直接侵權行為,再結合短視頻的音樂使用模式,短視頻平臺應當能夠合理地認識到網絡用戶會使用其上傳的涉案歌曲錄制并上傳短視頻,卻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預防,主觀上具有過錯。因此,對于網絡用戶翻唱涉案歌曲并錄制、上傳短視頻的行為,在短視頻平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無過錯的情況下,構成幫助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編輯 李彬彬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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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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