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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劃款指令遭銀行拒絕 ST金花被問詢后已經8次延期

2021-02-08 13:07:04來源:證券日報網?  

ST金花對于交易所的所有問詢似乎總是一個又一個“再次延期”。繼“誰是公司實控人”的問詢已達三個月未回復上交所的問詢之后,關于銀行未執行公司的劃款指令一事的問詢,ST已經是第八次延期回復了。

2月5日,ST金花發布了金花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再次延期回復上海證券交易所對ST金花募集資金存儲銀行未執行劃款指令問詢函的公告,稱關于《問詢函》中涉及的回復問題仍需進一步核實和完善,公司將再次延期至2021年2月19日前回復《問詢函》,在問詢函再次延期回復期間,公司將盡快完成回復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從目前的公告來看,公司要求銀行執行的劃款指令沒有什么問題。而銀行拒絕執行,同時對于交易所的問詢,公司一再延期回復,這里面可能還存在其他原因。”一位不愿具名的會計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公司劃款指令遭銀行拒絕

事情的起因還要追溯到一個多月前。

2020年12月10日晚間,ST金花發布公告稱,2020年10月15日,公司向長安銀行提交劃款業務申請,申請將長安銀行募集資金5000萬元轉出至浦發銀行募集資金戶管理,長安銀行相關工作人員當時未執行該劃款業務。隨后,在10月29日至12月3日期間,公司又先后多次向長安銀行送達《劃款指令》,截至該公告日,公司未收到長安銀行就未按照劃款指令轉款的任何回復。ST金花表示,針對長安銀行的一系列行為,公司將進一步采取相關措施,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據ST金花稱,2020年11月18日,其收到長安銀行的《回函》,回函顯示,截至2020年11月9日,ST金花在長安銀行募集資金專戶余額為2.13億元;回函同時對ST金花募集資金存儲專戶的監管協議、約定用途、以往劃款執行情況進行了說明,并聲明嚴格按照《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進行審核、轉賬;但回函中未就自10月15日至11月10日期間未執行《劃款指令》的原因進行正面說明和解釋。

根據ST金花公告,2018年4月,ST金花在浦發銀行西安分行設立募集資金專戶。2018年12月17日,又在長安銀行增設募集資金存儲專戶,并同保薦機構國金證券、長安銀行簽署了《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該協議規定,該專戶的資金僅用于公司新工廠搬遷擴建項目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20年9月份,ST金花稱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閑置募集資金,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該議案同意公司在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建設和募集資金使用的前提下,選擇適當時機,使用部分暫時閑置募集資金(含本金、利息及購買銀行產品收益)不超過人民幣3億元,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有保本約定的理財產品以及進行結構性存款、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定期存款,在上述額度范圍內,資金可滾動使用。

“根據證監會出臺的《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是可以用于現金管理的。”一家企業的財務總監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從公告上看,企業的要求是一個正常的劃款要求,正常的情況下,銀行是沒有理由拒絕的,“或許背后有其他原因。”

被問詢后已經8次延期

該事項很快受到了上交所的關注。12月11日,ST金花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對ST金花募集資金存儲銀行未執行劃款指令問詢函。

問詢函指出,根據公司公告,公司募集資金存儲銀行未執行劃款指令。公司及相關方對此采取了函證、訪談等措施,但均未明確具體原因,也未能予以解決。銀行有關人員回復稱公司募集資金存儲專戶及賬戶資金不存在任何擔保和保證行為。上交所要求公司明確核實并補充披露公司募集資金專戶劃款指令遭拒的具體原因。同時要求公司核實是否存在關聯方或者第三方直接或間接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是否存在存單質押等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

同時,問詢函還要求請公司梳理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的規范性,明確公司相關劃款指令是否符合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以及相關規則,并說明公司采取的具體措施,并核實未及時披露劃款指令遭拒的具體原因。

問詢函還提出,根據公司公告,目前金花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花投資)系公司控股股東,對公司具有重要影響。請金花投資及其實際控制人協助核實公司募集資金專戶的具體狀況,說明上述資金是否被用于擔保或存在其他限制使用的安排等情況。

根據公告,公司保薦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訪談了銀行相關人員。對此,問詢函還要求公司保薦機構對公司募集資金專戶的存管和使用情況發表明確意見;確保公司資金安全和使用規范。

但截至目前,ST金花仍未對問詢函進行回復。“從公司的公告看,沒有什么問題,銀行也沒有理由拒絕公司的劃款指令,對于交易所的問詢,公司可向交易所解釋清楚,并積極解決該問題。但一直延期回復,可能背后還有其他原因。”上述會計師表示。

“銀行不執行劃款指令,一個是要關注協議是不是有特殊的約定,如果沒有特殊約定,銀行一般不會不去執行這種大客戶的指令的。”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竇方旭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如果不存在特殊約定的話,是否存在某種諸如擔保之類情況,或者是銀行存在一種自己利益上的考慮。

“從目前的情況看,看似公司和銀行之間正常的業務往來而不能執行,而公司也遲遲不能對問詢函進行回復,可能跟目前公司存在的‘誰是實控人’的疑問有一些關系。”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師事務所栗鏡朝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關于交易所對“誰是公司實控人”問詢,ST金花也已經延期三個月未能回復。

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證券日報》記者將持續關注。(殷高峰)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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