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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法拍房悔拍案“破例”退保證金

2022-04-14 08:28:31來源:揚子晚報  

司法拍賣具有嚴肅性,法律法規對悔拍行為規定了懲罰性措施,如情節嚴重還有可能構成拒執罪承擔刑事責任。但在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判庭在處理一起法拍房悔拍案時,卻“破例”退還了大部分保證金。

日前,南京某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的案涉房產公開進行網絡司法拍賣。管某交納15萬元保證金參拍,最終成功競得這套房屋。但在競拍成功后,他卻未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將價款匯入法院指定的賬戶。法院對這套房屋進行第二次拍賣,并沒收了管某交納的15萬元保證金。

管某為此提出了執行異議。原來,在拍賣成交后,他的妻子突發罕見重大疾病,治療費用高昂,管某無力承擔首付款和房貸,不得已放棄了已競得的房產。他請求法院撤銷告知書,并退還保證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明確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該院據此作出執行裁定,駁回了管某的異議請求。

管某不服異議裁定,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南京中院查明,管某的妻子確實被確診為重癥肌無力,后續治療費用高昂。該院在認定管某行為構成悔拍的同時,認為《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規定系對于悔拍行為的原則性處理規則,旨在懲戒不誠信和惡意競拍行為人,并彌補惡意競買行為造成的損失。在具體適用中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悔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和后果等因素作出妥當處理,不宜一刀切地機械適用。

南京中院執行裁判庭法官陳樹年介紹,管某妻子確診重病這一突發情況導致管某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活安排發生了其參加競拍時所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其放棄購買已經競得的案涉房產系為救治妻子生命,主觀上并非出于惡意。如果機械適用上述規定,對于管某的保證金不予退還,既加劇了當事人的現實經濟困難,亦不符過錯與責任相一致的法律原則。

最終,南京中院根據管某的悔拍情節、過錯程度及造成的損失,裁定由其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損失3.7萬元,其余11.3萬元予以退還。“司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溫度’。人民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讓人民群眾看得見、感受得到司法的‘溫度’。”陳樹年表示。(記者 萬承源)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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