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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消費糾紛新規將于3月15日施行 網購商品拆封仍可7天無理由退貨

2022-03-04 09:05:27來源:大眾證券報   

為正確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規定,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為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網購商品拆封仍可7天無理由退貨

最高人民法院3月1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共20條,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為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新規將于3月15日起施行。

針對消費者網購遇到的實物與圖片不符,希望通過七天無理由退貨卻遭商家以“已拆封不能退貨”為由拒絕、贈品及換購商品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商品質量存在問題卻遭商家拒絕履行承諾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司法解釋打出了組合拳,通過幾個方面進行規制。

網絡購物中的商品一般是通過圖片或者視頻展示,尤其是通過觀看直播購物的情況,消費者有時容易沖動消費。法律基于網購的這個特點規定了無理由退貨制度。但是在實踐中有的商家會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退貨。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行使無理由退貨權,消費者拆封查驗的時候也要保證不影響商品完好。消費者簽收商品時一般不會拆開商品詳細查看,更沒有時間試用。但有些網絡消費合同格式條款單方規定,消費者簽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質量問題,對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有關“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質量符合約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針對網上購物附贈的贈品、獎品、換購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理由主張免責。

對于商家作出“假一賠十”等高于法定賠償標準的承諾,消費者收到商品后發現存在假冒偽劣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時,商家拒絕履行承諾。對此,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平臺經營者責任得到明確

隨著網絡直播購物越來越多,此次《規定》對網絡直播問題也做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如果因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在網絡直播中虛假宣傳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除品牌自播情形以外,商家以外的主體開設直播間專門從事直播營銷業務,消費者往往存在對實際銷售者辨識不清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司法解釋規定,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了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并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

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也并非一概不承擔銷售者責任。司法解釋在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同時,引導新業態規范健康發展,通過較為彈性的規定,為個案裁量和未來發展留出空間。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表示:“網絡直播營銷平臺對于整個直播營銷市場的作用應當說是舉足輕重。實踐中,有時會發生消費者無法找到直播間運營者難以求償的情況。為使消費者得到更為充分的保護,司法解釋規定,直播間銷售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依法向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請求賠償。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承擔責任后,有權向直播間運營者追償。”

外賣平臺應盡審查義務

近年來,外賣餐飲行業蓬勃發展。網絡外賣訂餐的優勢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戶,就可以享受到美食。然而,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沒有任何餐飲衛生資質甚至經營許可證,卻利用外賣平臺的審核漏洞違法經營。

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司法解釋規定,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實踐中存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出現糾紛后,又以是他人加工為由進行抗辯的情況。我們認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負有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并且,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違反行政管理規定,具有可歸責性。司法解釋規定,消費者主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經營者責任,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主張免責。(朱蓉)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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