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機合作”審判模式或將成為常態,機器審判人類存在法律危機?
14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中國法院信息化發展報告No.5(2021)》(以下簡稱《報告》)在江蘇南通發布。《報告》指出,人工智能(AI)正深刻影響著司法審判領域,“人機合作”的審判模式或將成為常態。不過,AI應用于司法裁判理論上存在一定爭議。支持派強調AI應用于司法裁判的價值,并試圖將價值論應用于司法裁判的全流程;反對派強調AI用于司法裁判帶來的負面影響,較典型的便是機器審判人類的法律危機。
《報告》稱,爭議暴露了AI應用于司法裁判的主要矛盾。在“弱人工智能”時代,并非機器獨立完成對人類的審判,而是輔助人類法官。在“人機合作”模式下,機器人的作用遠超工具范疇,基于深度學習而實現的“自我決策”可以讓其更大程度地影響法官,由于“算法黑洞”等問題的存在,其決策公平性需進一步明確。此外,基于當下的算法,AI只能解決司法裁判中的某些具體問題,很難貫穿于各個環節,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一定局限。
為此《報告》提出,要從兩方面引導AI應用于司法裁判中。一是明確適用空間。首先要實現情感價值與法律價值的二元分割,即將情感的問題交給人,將法律的問題交給機器人;其次分割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案件事實認定部分主要由人解決,涉及法律適用的問題則主要由機器人解決;再者要分割新型案例與常規案例,常規案件更多依賴機器人解決,新型案件則更多依賴人,在缺乏基礎數據情況下,更多發揮人的價值判斷。
二是算法審查制度的構建。如人工智能算法公開制度,由于用于司法裁判的機器人的決策會影響當事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在對其算法技術秘密保護時應該有別于一般商業機器人,其算法理應向社會公開。人工智能算法裁決制度也有必要,訴訟當事人對機器人算法提出質疑時需要專門的算法裁決機構完成審查和裁決。此外,應構建相應救濟制度,一旦算法本身被確認違法,該司法裁判機器人的算法應停止使用或被修正。(代小佩)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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