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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 多處內容直擊長租公寓的“痛點”

2021-06-04 15:50:58來源:廣州日報  

開立銀行專戶、租賃資金監管……今日(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官方微信號發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等部門關于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多處內容直擊長租公寓的“痛點”。

要點包括:

1.開立銀行專戶

本市轄區內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市轄區內的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本通知發布前已辦理企業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確立專戶。

住房租賃企業開立專戶時,應當與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明確專戶內資金監管范圍、資金釋放條件及程序等。監管銀行根據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租賃平臺)的住房租賃交易信息,按照監管協議對資金實施監管,并按規定推送監管資金收支等相關信息。

2.實行租賃資金監管

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開展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過三個月,或者單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過壹個月的,對于超過部分的資金,由專戶開立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進行監管,或者由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相應的銀行保函進行擔保。

住房建設部門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住房租賃企業通過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住房租賃交易的,應當與租賃平臺系統對接并實時提供住房租賃相關信息;無法通過自有平臺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住房租賃交易的,可以通過租賃平臺網簽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企業未按規定提供住房租賃相關信息或者網簽住房租賃合同的,依法暫停其房源發布。

按本通知規定實行資金監管的,被監管資金不得隨意使用。自租賃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監管銀行將租金按月釋放給住房租賃企業

3.規范住房租金貸款

金融機構為承租人提供個人住房租金貸款業務的,應當與承租人單獨簽訂貸款協議,并將貸款撥付至承租人個人賬戶。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貸款相關內容。

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金貸款,應當以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信息申報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

該通知強調,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通知的,由區住房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采取約談告誡、暫停房源發布、暫停網簽備案、取消財政資金扶持、發布風險提示等措施進行處理,并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抄送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公安、稅務和網信等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涉嫌合同詐騙、職務侵占或者挪用資金等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疫情期間長租公寓市場出現問題,房東要理性看待市場,不要因為租金收入高,就盲目把房屋交付長租公寓進行托管,防范各類交易風險的出現。(張露)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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