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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的認定標準特殊在哪兒

2021-11-11 14:49:16來源:中國商報網  

11月8日,大連市市場監管局對外發布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市場價格行為的提醒告誡函,對于哄抬價格情節較重的最高處300萬元的罰款。

疫情期間,一些不法商家及經營者借機哄抬物價,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嚴重影響了抗疫防疫大局。加大對這類行為的處罰乃至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說是民心所向。

哄抬物價的處罰依據,主要散見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出臺的規章中。市場監管總局于2020年2月1日下發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中,哄抬物價的行為概括起來主要有三類:囤積居奇;強制搭售;大幅漲價。

那么,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相關部門在認定商家及經營者是否構成哄抬物價時,主要有哪些具體標準呢?

一、商品購銷差價額較大的。一般指在市場供求差異大,可能商品生產經營成本發生了一定變化,但商品的銷售價格跟進貨價格差異過大。

例如:2020年1月27日,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北京京海康佰馨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將進價為10元/袋的PM2.5納米防護口罩,以26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進銷差價率達到160%。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門頭溝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北京利民堂大藥房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進貨價格未變的情況下,將原銷售價格每個26元的立體明星口罩,提價至35元、42.5元、85元對外銷售,差價率分別達到34.6%、63.5%和226.9%。

二、商品銷售價格大幅上調。一般指商品的生產經營成本并未發生較大變化,但商品的銷售價格大幅上調的情形。

例如:2021年11月3日,江西上饒信州區樂賣特生活超市三江店在當日與11月2日零售價作了漲幅調整。該店對20余個菜品作了漲幅調整,其中胡蘿卜上漲0.78元、西紅柿上漲0.9元、花菜上漲0.6元、西藍花上漲0.98元、板栗上漲0.98元、長白菜上漲0.38元、韭菜上漲0.78元、香蔥上漲0.68元、香菜上漲1.3元、苦瓜上漲1.6元。信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構成“哄抬物價”并予以行政處罰。

2020年1月26日,江西省廬山市某經營者購進的大米1月25日銷售的價格為2.7元/斤,在進貨成本沒有發生變化時1月26日上午提高為3.16元/斤,漲幅為17%。當事人的行為涉嫌哄抬物價,廬山市市場監管局對此依法調查處理。

2020年1月28日,鹽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從1月28日上午起在進貨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將精選大白菜的銷售價格從2.5元/斤上調至4.3元/斤,提價幅度達72%,江蘇省鹽城市市場監管局對此作出行政處罰。

三、特殊情況下,只要漲價均構成“哄抬價格”。指在新冠疫情較為嚴重的地區內,在應急響應期間,對于居民生活用品和防疫用品,只要漲價即構成“哄抬價格”。

例如: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表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衛生I級、II級應急響應期間,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用商品、防護消毒商品,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果蔬、畜禽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費等一律不得漲價。凡漲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哄抬價格”定性查處。

如何認定“哄抬價格”?自2020年1月22日起,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月22日后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二是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擴大的;三是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四、其他造成商品價格上漲的違法經營者行為。除上述商品價格變化這一最終結果作為處罰依據外,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紛紛出臺《告誡函》等文件,明確列舉了造成商品價格上漲的違法經營者行為亦將遭受處罰,以對經營者予以警戒,前述違法經營者行為包括: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如經營者違反相關價格管理制度,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而在實踐中,涉及疫情的特殊情況下,經營者哄抬民生用品及防疫用品的,一般會被認定為情節比較惡劣,往往容易被頂格處罰。哄抬價格亦涉及入罪問題,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價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價格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疫情期間商家及經營者要心懷“國之大者”,敢于擔當,加強價格自律意識,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穩定。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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