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發揮“金融+科技”優勢 讓世界更清晰地聽見“中國聲音”
歷經八年,期貨法(草案)終于跟市場見面。
對行業:簡化品種上市程序
截至目前,數據顯示,我國期貨市場已上市70個期貨品種和22個期權,不斷豐富我國資本市場內容。今年一季度,期貨市場保持去年的發展速度,累計成交量18.49億手,累計成交額141.36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69.86%和83.08%。
對于期貨市場來說,可參與品種越多,覆蓋的產業類型越全面,資金可以用來進行風險管理的手段方式也就越多,品種的豐富無疑讓整個市場步入更為成熟的階段。
期貨法(草案)更是借鑒證券法關于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經驗,簡化了期貨品種上市程序。
與以往的上市申請步驟相比,期貨法(草案)將期貨品種上市的并行審批模式改為實行交易場所申請、證監會注冊的機制,既簡化了流程,也讓各大期貨交易所對每一期貨品種的審批時間有了明確預期,順應了市場的需求和發展。
對期貨公司:完善跨境管轄機制,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快與世界接軌的步伐,從特定期貨品種國際化、引入境外交易者再到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期貨公司,我國資本市場不斷打開懷抱,與全球資本接軌;同時,還進一步支持境內期貨交易所和境外交易所、金融機構展開合作。種種舉措讓期貨市場發展更加全面均衡,讓國際市場能更清晰地聽見“中國聲音”。但正所謂“能力越強,責任越大”,這也給金融監管添加了更多難題。
期貨法(草案)專門規定了跨境管轄與協作機制,在法律層面完善了對跨境監管合作的規則安排,也有利于實現監管的全覆蓋,有效打擊各種非法交易活動,促進市場及行業健康發展。
期貨法(草案)還同時明確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與境外監管機構的跨境監管合作機制,并禁止境外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進行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
除了完善與境外機構合作的監管,期貨法(草案)還進一步擴大了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
期貨法(草案)明確將期貨公司業務范圍擴大至做市交易及其他衍生品交易業務,并刪除禁止從事期貨自營業務的規定,為期貨公司未來的業務發展和創新預留了空間,有利于期貨公司做大做強。
不過,期貨法(草案)還沒有明確規定期貨公司從事做市業務的資質條件,考慮到業務初期的風險管控,這一地方預計還會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對投資者:為投資者保護提供更堅實的法律基礎
由于期貨市場本身的杠桿屬性、T+0制度等,使得其對投資者水平、投資者保護有更為嚴苛的要求。
期貨法(草案)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將交易者分類為普通交易者和專業交易者,其中專業交易者的標準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這為投資者保護提供了更堅實的法律基礎。
期貨法(草案)明確了申請調解、集體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并且最新規定,將舉證責任倒置,在普通交易者與期貨經營機構發生糾紛的情況下,由較為強勢的期貨經營機構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行為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期貨經營機構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導致交易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些舉措明確了各個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對期貨公司提出了更好的自我規范要求,也為期貨市場的投資者提供了更完善的糾紛保障機制。
隨著期貨市場的縱深發展和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期貨市場法治建設的需求愈發強烈。期貨法(草案)從法律層面對我國期貨市場做好頂層設計,為現有制度提供有力的法治依據和發展動力,也為中國期貨市場的長遠發展,打下堅實的保障。
“中國聲音”必不可少,隨著期貨法(草案)的逐步完善、確立,平安期貨也會響應號召,不斷發揮自身在“金融+科技”的優勢,不斷創新和完善產品、服務,幫助投資者用好期貨工具,助力企業風險管理,在經濟發展中貢獻更多的“期貨力量”。(王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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