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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年終獎二選一 無理單選題違法

2022-01-27 15:13:50來源:楚天都市報  

遼寧撫順一公司制定了《年終獎勵管理辦法》及《福利發放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員工要得到“年終獎勵”和福利,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條件;同時規定,年終獎金為上年度月均工資,若累計請病事假超過15天,則需在計算12個月總績效時扣減一個月。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起案件二審判決書,披露了這起案例。

上述公司的一名職工,于2020年2月退休后,向撫順市勞動監察局投訴該公司沒有執行國家年休假補償的問題。在監察局作出《監察整改指令書》后,公司支付了該職工于2018年未休年假的補償3172.41元。公司以2018年時已給予該職工未休假的“年終獎勵”3050元為由,多次要求其返還已經領取的獎金,后者拒不返還。公司遂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該職工返還2018年的“年終獎勵”。

2021年,撫順市新撫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該案二審判決書,撫順市中級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該公司的答辯內容,該“年休假與年終獎勵二選一”制度自2015年一直實施至今。在公司看來,其做法似乎天經地義,無可厚非,因為職工沒有休年假,通過年終獎勵與春節福利給予了補償,并不虧欠員工的。公司出臺了規定,就按規定辦事,員工若不遵守規定,就是壞了公司的規矩。所以,還能理直氣壯起訴員工,討回“年終獎勵”。

持這種邏輯的單位并不少見,一些單位就是以為“我的地盤我做主”,在員工的上班、休假、考勤、薪酬計算、考核與獎懲等方面,想怎么來就怎么來。諸如喊出“996是福報”,通過制度逼著員工“自愿加班”,要求員工自愿簽協議放棄加班費,等等。似乎將不合理的事情制度化,就顯得名正言順,就能以公司規定為由振振有詞了。

殊不知,單位雖然有制定規章制度的自主權,但這些規定并不能違背法律的準則,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只有先合法,才能合規。“年休假與年終獎勵二選一”的荒謬,就是把員工應有的權益進行對立處理。實際上,這些權益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關系。就如二審法院認為,公司將職工的年終獎勵等福利與年休假權利相綁定,欲獲得福利則必須放棄休年假的權利,違反《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原則,及《職工年休假條例》保障勞動者享有年休假的宗旨。

法院的判決,為勞動者撐了腰。在此也提醒用人單位,內部“土政策”與法律沒有“二選一”的關系,單位制度要依法有據才有效力,不可任性。

聲音

上游新聞:年終獎歸年終獎,休年假歸休年假,不存在以犧牲年假換取年終獎的道理。然而,涉事公司卻要經兩次法院判決才罷休,足見其法律意識淡薄、罔顧職工權益到了何種地步。(徐漢雄)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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