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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顯三大亮點 八部門為職校生實習管理劃定紅線

2022-01-27 15:42:43來源:中國商報網  

“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日前,教育部聯合工信部等八部門對2016年印發實施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學生實習的行為準則,為實習管理劃定了紅線。

專家表示,規定的修訂對規范和加強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合法權益,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針對職校生實習的一系列不規范現象,有關部門一直在探索,為實習工作的開展、學生權益的維護建章立制。圖為河北邯鄲一職業教育中心內,機械加工專業的學生在實訓室學習車削軸類零件加工。(圖片由CNSPHOTO提供)

凸顯三大亮點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指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中職學校、高職專科學校、高職本科學校學生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由職業學校安排或者經職業學校批準自行到企事業等單位進行職業道德和技術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和崗位實習。

本次修訂以學生實習回歸育人本質、保障學生等各方權益為主線,系統梳理并進一步明確各有關主體責任。修訂后的規定包括總則、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核、安全職責、保障措施、監督與處理、附則等共八章50條。與原規定相比,修訂后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實習參與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范了實習各環節的基本要求。

一是強化德技并修要求,推動回歸實習的育人本質。修訂后的規定進一步強調了學生實習的本質是教學活動,是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既是專業學習和技術技能訓練的必備途徑,也是錘煉意志品質、提前熟悉崗位、引導融入社會的重要方式,與時俱進優化了實習分類、豐富了實習形態。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關鍵節點進一步明確準則。修訂后的規定著眼實習全程、聚焦關鍵節點,針對以實習為名組織學生到企業“流水線”務工、賺取“人頭費”、強制實習等進一步劃出紅線、明確行為準則,對跨省實習、實習保險等進一步細化規定,保障實習安全、提高實習質量。

三是加強部門協同,落實各方責任并細化激勵約束機制。發文單位增加工信部等三個部門,并新增“保障措施”和“監督與處理”兩章,結合有關部門職責對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進一步明確學校、實習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等各方職責,強化對違規問題的追責問責。

明確行為準則

針對實習內容不對口問題,規定要求,不得安排與專業無關的簡單重復勞動、高強度勞動,明確實習內容“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務,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復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從事Ⅲ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針對強制實習問題,修訂后的規定進一步保障學生和家長的知情權,對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明確不同意學校實習安排的,可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

針對中介機構參與學生實習問題,規定明確,實習三方協議必須由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簽署,重申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違反該規定從事學生實習中介活動或有償代理的,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學生實習加班和考勤問題,在原規定“原則上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的基礎上,修訂后的規定進一步增加了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相關內容。規定還明確“不得簡單套用實習單位考勤制度,不得對學生簡單套用員工標準進行考核”。

針對學生實習報酬和費用問題,修訂后的規定明確,實習單位應給予學生適當的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多方合力推進

實習是職業教育重要的教學環節,既是專業學習和技術技能訓練的必備途徑,也是錘煉意志品質、提前熟悉崗位、引導融入社會的重要方式,必須高度重視、規范管理。

下一步,各級教育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工作協調落實機制,聯合教育督導、治安管理、安全生產檢查、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勞動保障監察、工商執法等開展監督檢查。進一步暢通政策咨詢與情況反映渠道,通過熱線電話、互聯網、信訪等途徑匯總情況反映和問題線索并建立專門臺賬,按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組織進行整改。

規定要求,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情況作為職業學校質量監測、辦學水平評價、領導班子工作考核、財政性教育經費分配等重要指標,納入學校和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年度質量報告內容,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將治理實習違規行為納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有關工作體系,將有實習違規行為的企業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并按規定進行失信聯合懲戒。

此外,規定還提出了具體的懲罰舉措。其中明確,對違反該規定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由職業學校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的,應當對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給予相應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的,應當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而對違反該規定安排、介紹或者接收未滿16周歲學生在境內崗位實習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國家關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該規定從事學生實習中介活動或有償代理的,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陳文麗)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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