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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規即將出爐 專家稱要做好投資者保護

2020-12-14 09:00:19來源:證券日報?  

12月11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擬在全市場開展退市制度改革。目前,滬深交易所正在修訂退市相關規則,擬于近期公開征求意見。業內人士表示,退市新規即將出爐,首先要做好投資者保護工作。

談及此輪退市制度改革將給市場以及投資者帶來的影響,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不斷完善退市制度,對資本市場而言,可以通過高質量的“進出”,實現生態體系的完善和平衡。對投資者而言,退市企業的增加,將一定程度上加大投資風險,客觀上要求投資者要更加謹慎地進行投資選擇。退市制度改革將使資本市場培育出更多優質的企業,長遠來看,將給投資者帶來更好的投資選擇和財富保值增值。

國浩律師事務所(上海)律師朱奕奕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根據監管規則,讓達到退市標準的企業退出市場,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引導投資者作出理性的選擇,實則更大程度上保護投資者利益。

從近期高層的表態中也可以發現,在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的同時,投資者保護同樣受到重視。11月28日,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公開表示,要提高我國退市機制的適應性,要通過重組一批、重整一批、退市一批,拓寬多元化退出渠道。此外落實新證券法,推動投保機構代表人訴訟制度盡快通過典型個案落地,實現市場出清與保護投資者的雙重目標。

對于當前投資者保護機制,國海證券研報顯示,建立民事司法保障體系,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我國目前投資者較為分散,訴訟救濟制度適用范圍有限,現有虛假陳述損失賠償救濟訴訟周期太長,抑制了市場打擊欺詐申請權益保護的熱情。因而,確立投資者因信息披露欺詐而遭受損失的保護制度,建立與注冊制相匹配的民事司法保障體系,才能有效落實“全面信息披露”制度。

“退市制度改革有助于營造穩定健康的資本市場。”朱奕奕表示,強制退市固然好,但不可避免地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廣大投資者作為弱勢方,雖然通過民事賠償訴訟的方式維權已逐漸常態化,但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往往自身資不抵債,投資者損失較難得到妥善賠償,需要多元化的解決機制。近年來,對于中介機構的責任要求加強,對于未盡勤勉義務對損失確有責任的中介機構可能會被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對退市風險下的投資者保護是一個有效補充,但賠償能力有限。同時,《證券法》修訂實施后,代表人訴訟、先行賠付制度等規定,也給投資者維權帶來了便利和保障,加強了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那么下一步將在哪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朱奕奕建議,首先,監管部門需完善事前預警機制,加強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監管,從源頭上減少侵害投資者權益違法違規市場行為的發生。其次,加大違法違規市場行為的打擊力度,對市場主體起到約束和威懾的作用。同時,上市公司退市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妥善賠償投資者損失,從制度構建上而言,需要完善集體訴訟制度和民事賠償制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針對退市公司難以進行賠付的現實情況,可以考慮多元化的解決機制,例如引入上市公司保險機制,在有關責任保險條款中增加退市保險附加條款,以保障投資者利益。

何南野建議,一是應該逐步建立健全代表人訴訟制度,讓投資者有更全面、更有效力的維權通道;二是暢通退市企業退市后的交易、后續上市等制度,讓買入退市企業股票的投資者有更好的退出通道。(孟珂)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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