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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新規明年2月正式施行 或將改變保險機構間合作模式

2020-12-14 13:58:28來源: 中國經濟網  

經過前兩輪征求意見,12月14日,涉及千億保費市場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實施。《辦法》共5章83條,將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實施后,將直接利好于保險公司、中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對不具備資質的機構負面影響最大。或將改變保險機構間的合作模式,開發產品力度將會加大,互聯網保險發展環境更加多元和健康。

經過一年多的準備,大部分保險機構已經在平臺建設、營銷管理、理賠售后等方面做好了準備。同時有機構表示,希望盡快出臺《辦法》之外的相關解讀以及配套的規范性文件。

核心要點一覽

Q1 哪些機構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

Q2 上述保險機構具體指的是?

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其中,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Q3 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有哪些要求?

《辦法》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強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經營;二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三是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四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后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Q4 如何理解自營網絡平臺?

《辦法》規定,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更是加強監管的主要抓手。《辦法》明確,自營網絡平臺是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序(APP)的,應依法向互聯網行業管理部門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取得備案編號。

Q5 如何規范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包括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機構準備情況

自營平臺

目前持牌機構基本都有自己的自營平臺,主要以PC官網、微信公眾號或官方APP為載體。目前,傳統保險機構的自營平臺推廣難主要在于獲客成本較高。

營銷管理

一年多以來,行業已提前做好充分準備。部分保險機構重新整合了營銷員隊伍,目前都備案在保險機構,且每個人都是真實信息。

目前,險企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主要通過平臺廣告、文章、短視頻、直播等方式開展。《辦法》實施后,在互聯網媒介上看到的保險廣告,其銷售鏈接一定是跳轉到持牌的具有網銷資質的保險機構頁面,即保險機構主動入駐宣傳營銷渠道中。

保險機構目前仍存在宣傳營銷渠道宣傳內容審核和監督力度不足的問題。《辦法》實施后,將通過人工、技術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合作渠道的宣傳管理。

理賠售后

理賠響應及時性方面,線上也應高于線下。這就要求保險機構在提供保險產品的同時做好售后服務,形成完整的服務閉環。目前部分保險公司和互聯網保險售后服務已基本實現100%線上化,未來將繼續打通線上線下,在智能與人工結合等方面持續進行優化,不斷提升客戶體驗。

系統升級

部分保險機構已具備覆蓋前中后臺的技術體系和運營系統。《辦法》實施后,保險機構需要進行前期較大的軟硬件投入,并且為了不斷改善提升客戶體驗,這種對軟硬件迭代和優化的投入將是持續性的。當然,目前保險公司信息系統還沒有完全通暢,因此保險機構在進行系統建設時,需要在客戶售后服務和風控方面多做努力。

《辦法》實施后的影響

1 對機構的影響

《辦法》的實施,將直接利好于保險公司、中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更加強調持牌機構的主體責任。對不具備資質的機構負面影響最大。或將改變保險機構間的合作模式,開發產品力度將會加大,互聯網保險發展環境更加多元和健康,對互聯網保險的合規經營和長期發展有較大助力。

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落地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相關財產保險產品的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滿足相關條件的基礎上,可在全國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經營相關人身保險產品。

2 對產品的影響

互聯網渠道會更加專注、做得更大,更花心思開發更多產品。與此同時,將更強調互聯網保險產品與用戶的需求匹配,強調互聯網保險的專屬性,強調用戶的自主投保行為,將會以責任簡單、透明、客戶易懂為產品開發的基本特點。

3 對渠道的影響

對自身不做互聯網銷售的保險公司來說,可以委托保險中介公司來進行銷售;沒有技術能力的保險中介機構(前提是全國牌),可以委托有技術能力的保險中介機構來做網銷業務。

4 對消費者的影響

《辦法》修訂從六大方面貫徹保護消費者權益理念。業內人士表示,《辦法》實施后,客戶將會更加容易理解復雜產品,認識到保險決策需要過程,更多感受保險本質。

《辦法》出臺歷程

2018年10月

銀保監會下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草稿)》征求意見函,征求行業意見。

2019年12月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開始向業內征求意見

2020年9月

新版征求意見稿下發

2020年12月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正式發布實施

《辦法》由起草、征求意見到正式發布,經過了多次探討和調整。

2019年12月,由銀保監會中介監管部牽頭起草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開始向業內征求意見。相較2015年出臺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此次征求意見稿主要明確了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定義;二是明確了經營主體,要求只有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三是明確了對從業人員管理;四是明確了自營網絡平臺定義。

在充分聽取行業意見建議基礎上,2020年9月,銀保監會再次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相較2019年版本,此次新版征求意見稿更加強化了持牌經營原則,還細分了持牌主體類型,并且對互聯網保險產品的銷售區域、銷售種類等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相較2019年版本,新版征求意見稿增加了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的規定。

此次《辦法》相較新版征求意見稿,細化了相關要求,要求更加明確、更加具備可操作性,持牌機構的責任也全面壓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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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互聯網保險新規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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