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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推動建立租購并舉等住房制度 緩解新市民住房困難問題

2021-12-28 10:06:30來源:央廣網  

近日,江西省政府辦公廳出臺《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提出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大力緩解新市民、青年人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促進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實施意見》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對象標準、租金等重要問題。其中,南昌市、贛州市是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重點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的大城市或人口凈流入的城市以及確有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的城市(含縣城)作為省政府確定的發展城市,同時也鼓勵其他城市(含縣城)按照相關規定利用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設收入線門檻,在城區內無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可以申請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是住宅型租賃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租賃住房。建設標準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最高不超過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戶型面積不超過保障性租賃住房總規模的15%,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規定辦理戶口遷入登記或申領居住證,按規定享受義務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基本公共服務。支持承租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

在監督管理方面,強調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租,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不得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將保障性租賃住房轉借轉租。堅決防止保障性租賃住房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名義變相福利分房。

《實施意見》提出,要多方籌集房源,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產業園區企業、高等院校等各類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多方主體參與投資建設。政府、企事業單位的閑置住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金融方面,《實施意見》鼓勵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

同時,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

此外,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鼓勵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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