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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業數據分類分級短板待補 違法處罰是數據保護的最后防線

2021-07-13 17:04:52來源: 中國汽車報網  

日,包括滴滴、運滿滿、貨車幫在內的多家出行臺,陷入一輪嚴重的網絡安全審查之中,這是監管部門首次就數據安全問題開出“罰單”。上述企業因網絡安全問題受到監管部門的嚴厲警告,標志著該領域內的一系列立法終于進入實施階段,數據安全問題再次引發行業高度關注。

事實上,不僅出行領域,這場風暴制造出的余波已經輻射到了更遠的范圍,影響也在繼續。智能化浪潮下,自動駕駛、AI技術的推廣應用,意味著需要海量數據的使用和共享,背后的數據安全問題也成為下一個行業焦點??梢灶A見的是,隨著《數據安全法》的頒布,數據安全在未來的幾年里一定是一個執法熱點。

法律法規的出臺對數據安全的構建起到怎樣的推動作用,還有哪些細節問題亟待規范,該如何遏制汽車行業數據安全違法行為?針對上述問題,《中國汽車報》記者對上海數策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智能營銷事業部總監王海進行了專訪。

法律法規應強調操作和系統

2020年,數據作為生產要素之一,被正式納入到國家所定義的要素市場化配置中,王海認為這意義重大。數據作為政府認定的生產要素,也推動了法律的快速出臺,隨著各項數據相關的法律出臺,車企更加了解法律邊界在哪里,就可以從不規范的有較高風險的數據活動,轉向更為可控的低風險的數據活動里去。

在過去,車企都是摸著石頭過河,深一腳淺一腳地試探。而《數據安全法》從法律層面表達了對數據流動、交易、應用等方面的肯定和支持,體現了國家在大數據時代下對數據資源利用、開發、保護的重視,車企可以依據法律來建立合規管控,這既為汽車行業的數據流通提供了可能,也為車企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保障。

但現有的規定和標準仍較簡單,缺乏可操作和系統。具體到實踐中,哪些數據可以流通,在什么條件下可以流通,企業如何在保障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應用數據,這些細節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明確,僅一部《數據安全法》不足以解決全部問題,有待配套規定、措施等的出臺。

數據的流通、應用在深層次上,涉及數據的權屬、數據處理的合法基礎等問題。比如,車企收集到的客戶個人信息等數據,到底屬于誰?是屬于客戶、車企還是經銷商?這些數據如進行流通、應用,怎樣才是合法合規?這些問題,《數據安全法》并沒有正面回應,車企也存在一些疑惑,還需要結合其他法律法規進行體系化考量,并建立有效的數據合規制度體系來加以應對。

地方政府和業界已經在數據流通上進行了一些探索,比如上海地標《數據去標識化共享指南》,還有一些企業和機構探索了隱私計算技術,如聯邦學等隱私計算方式,但目前仍缺乏專業的評審機構對其進行認證。

汽車業數據分類分級短板待補

《數據安全法》明確提出,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王海認為數據分級是很有必要的,事實上,目前汽車行業的數據分級能力還很薄弱。

車企業務模式復雜,營銷場景豐富,數據無處不在。對汽車數據進行分級要有頂層思維,有一個頂層部門或者管理者站出來,規劃和管理數據分級,才能從車企整體角度完成數據分級管理,不然對于車企單一部門來說很難推進。比如,車企CDO(首席數據官)就可以擔任這個職責,從頂層對企業內的各類數據進行分析,各部門涉及到對數據的使用時,都需要經過CDO分級認證,才可以用于實際業務中。

數據的分級分類保護是保障數據安全的基礎和前提,只有首先對數據進行分類分級,才能針對不同數據的重要、敏感程度采取不同的保護措施,使得數據保護工作有條理、有針對地展開。

《數據安全法》提出了“核心數據”、“重要數據”等概念:核心數據是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重要數據由各地區、各部門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但整體上看,《數據安全法》的規定還停留在原則意義上,缺乏具體指引方法。

2021年5月公布的《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對汽車行業的數據分類進行了嘗試,該規定主要將數據分為“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兩大類,并對“重要數據”做了進一步的明確,但該規定并未指出數據如何進行分級。

汽車數據分級,可以參照其他行業已有規定并結合汽車數據的特點進行,比如根據重要和敏感度的不同,將數據分為不同級別,結合具體的數據類型、數據量、數據應用場景、可能造成的后果等維度,從靜態和動態角度對數據進行分類。

加強頂層設計避免“九龍治水”

數據保護是隨著大數據時代來臨必須考慮的問題,王海指出,目前法律法規、監管都還處于摸索階段,多頭管理、法規層出不窮,是必經階段。

數據管理和數據分類分級一樣,要有頂層思維,由頂層統一部門去分析和研究法律,然后設計落地,才可能最大程度上減少多頭管理。但只是從流程上來約束顯然不夠,還需要落到系統層面,在整個企業外數據如何流通,企業內數據如何流轉,管理層級在哪、責任人是誰、崗位職責是什么、如何審批、如何判定,這些都是問題,而且這件事越早做,成本越小,車企面臨的風險越低。

《數據安全法》對權責的劃分已作出頂層要求,即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國家網信辦負責統籌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避免數據安全“九龍治水”現象發生,關鍵在于如何落實《數據安全法》的頂層要求,并且對于如《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等這類草案保持持續關注。建議國家后續出臺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不同部門之間的監管權責和交叉問題的處理。在國家層面,制定監管路線圖,確定各標準和技術規則制定的框架,要求各地方、部門等在框架之下行事;同時要落實好網信辦的協調統籌角色。

目前,數策軟件也在聯合天元律師事務所,構建汽車行業的數據管理體系,希望能夠和車企攜手共建標準,并實現企業內部的數據流通既安全又高效。

經濟懲罰比刑事處罰更具震懾力

當然,從監管部門對出行臺的“強勢出擊”,可以看出國家層面對于數據安全違法問題正在加大處罰力度。王海認為,對于企業來說,相比較管理層的刑事責任,更有震懾力的其實是經濟懲罰,比如,酒店行業的萬豪集團曾經發生數據泄露,就面臨著GDPR(歐洲聯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最高達營業額4%的罰款。據了解,中國也在對此進行法律約束,未來也會出臺相關法律,對于違反數據安全的罰款甚至可能達到營業額的5%,這對很多企業來說是致命的。

事實上,《數據安全法》所規定的違法成本相對而言已經較高,對于非法使用數據的主體具有一定的震懾力,但在適用具體的處罰措施時,何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不同的情形,適用不同的罰則,需要在細節上進一步的明確,否則可能對企業的健康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隨著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考慮到汽車出口,數據安全就涉及到了更多方面。數據只能本地化,車企需要根據各國法律要求,在當地進行數據布局,比如建立跨國運營團隊,進行有效的數據運營。智能汽車數據安全法規建設如何與國際法規接軌,可以從這幾個方面考慮:立法機構、主管部門、相關企業、學者加強與國外相關部門、企業的交流,對智能汽車的法規、相關制度、技術標準等加深探討;對法規建設起步較早的國家,如美國、德國、英國等法律法規進行充分的研究;不斷加強技術研究,爭取能主導或作為主要制定方,參與到智能汽車相關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中。

違法成本的設置,僅是數據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不搭建合理的數據流通、應用體系,僅強調嚴苛的處罰措施,會導致企業在進行數據的開發、流通、應用時畏手畏腳,其后果將適得其反,不僅無法促進數據資源的進一步開發利用,反而會扼殺企業的創新和發展。因此,構建數據流通的具體體系規則,建立數據合規制度體系,才能有效地防患于未然。(郝文麗)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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