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宏觀 > 正文

最高罰款10萬元!吳江法院開出首張破產預罰單

2022-03-09 13:39:04來源:江蘇經濟報  

若逾期不移交相關材料,將被處以最高10萬元的罰款。近日,破產企業某化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收到了一份《預罰款決定書》。意識到自己觸碰到了法律的紅線,沈某某及時向管理人移交了公司公章等材料,并承諾將積極配合管理人進行破產清算。這是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中開出的首張《預罰款決定書》。

2021年11月16日,吳江法院立案登記審查債權人對這家化纖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組織公開聽證,該化纖公司委托代理人參加了聽證。申請審查期間,公司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沈某某作為法定代表人在相關登記材料上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沒想到,就在法院裁定受理對該化纖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管理人后,沈某某卻玩起了“失聯”。法院郵寄給他的債務人有關人員履行義務通知書被退回,通過電話也無法聯系上他。案件聽證筆錄、股權變更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等均顯示公司公章由該化纖公司相關人員實際掌控,但沈某某始終未向管理人移交。

為推動破產案件順利審理,2022年1月12日,吳江法院組織管理人一同前往該化纖公司原住所地,在當地村委會的協助下,幾經周折,沈某某終于“現身”,法院向其直接送達了作為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應履行清算配合義務的通知書。鑒于在破產申請審查期間,債務人有變更股權等不尋常行為,為增強懲戒預警效果,法院同時向沈某某送達了《預罰款決定書》,責令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管理人移交其所占有和管理的公司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逾期不交的,將對其依法處以最高10萬元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該案承辦法官、吳江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張有順介紹,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即一般性喪失對企業的管理權和處分權,企業應向管理人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等材料,企業有關人員應將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移交管理人。根據法律規定,企業或企業有關人員拒不提交或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采取包括罰款在內的強制措施。這起案件中,吳江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采用預罰款這一懲戒預警方式,督促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履行清算配合義務,對預防打擊可能發生的妨礙清算行為、保障破產程序順利進行發揮了較好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張有順特別說明,預罰款僅是違法行為發生前或輕微違法行為發生時,法院采取的柔性執法措施,對于故意作虛假陳述惡意的,惡意侵占、挪用、隱匿企業財產,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法院會強化相關司法強制措施的適用,若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則會根據管理人的提請或者依職權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以嚴厲打擊破產程序中的惡意逃廢債行為。

責任編輯:hnmd003

相關閱讀

相關閱讀

精彩推送

推薦閱讀